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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党员制度
一、根据《党章》、《准则》及《法官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制定了本制度。
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党员分别由院党组和总支组织实施,每半年评议一次。
三、评议内容为:
(一)领导干部从以下七个方面评议:
(1)党性党风方面;
(2)宗旨意识方面;
(3)群众观点、路线方面;
(4)思想和工作作风方面;
(5)精神文明法制建设方面;
(6)民主法制建设方面;
(7)其它方面。
(二)党员从以下八个方面评议: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方面;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决议,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方面;
(3)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廉洁办案方面;
(4)遵纪守法方面;
(5)团结方面;
(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方面;
(7)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正当利益方面;
(8)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在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斗争中英勇斗争、不怕牺牲方面。
四、领导干部评议结论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几种,党员评议结论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几种。
五、评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见,即使有些意见偏激甚至错误,也要正确对待,绝不许打击报复,对有打击报复行为者要严肃处理。
六、民主评议结束后,领导干部和党员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并向群众和党员通报,以便监督改正。
更新日期:2005-4-21 17:04: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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