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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灞桥区人大常委会四项制度的实施细则

              关于落实灞桥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暂行规定》等四项制度的实施细则
  为了强化接受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监督意识,全面贯彻落实灞桥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暂行规定、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自觉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确保代表充分行使监督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灞桥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对我院实施监督的主要方面是: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失职、有无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其他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监督的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汇报、视察、询问、质询、代表评议、述职评议、专题调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方法进行监督。
     第二条      区法院在区人代会闭会期间,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审议或报告的工作,必须书面报告,由院长签发。
     第三条      对于区法院在区人代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由办公室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到我院视察工作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如实汇报情况,提供资料。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研究,由专人负责逐件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
     第五条      院长、副院长在任期内根据区人大的安排,至少向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院长、副院长要高度重视,如实述职。述职的主要内容有: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勤政廉政和思想、工作作风情况;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等。
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述职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     第七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给法院提出的各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
     第八条      院办公室负责办理代表的建议工作。院监察室负责日常与代表的联系工作。两个部门要协同通过走访、座谈、书信等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虚心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积极改进办理工作,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     第九条      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庭审、现场监督重大案件执行,邀请人大领导出席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送阅上级法院重要文件,送阅《灞桥法院信息》,以便人大代表监督和支持各项工作。
     第十条      由院监察室负责聘请执法监督员,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并要定期召开执法监督员会议,听取执法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监察室负责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    第十一条      对人大代表的建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由院办公室办理完毕。对每一件建议,都要做到院长亲自阅批、提出具体要求、办理中经常督促、办理后审签办理报告结果。办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答复建议的函件内容要具体、明确,按规定格式打印并加盖公章。
     第十二条      本院各部门对代表建议所涉及的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判、优先上审委会研究,院里要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落实建议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规定办理和落实代表建议的部门和个人,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     第十三条      院办公室要在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上报区人大常委会。
本实施细则从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更新日期:2005-4-21 16:55: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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