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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管理培训及使用考核的有关规定
为了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强化对书记员的业务培训,更好地发挥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事务性辅助作用,在书记员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做到优胜劣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其职责为: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 书记员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培训、分庭使用、定期考核的办法。
第三条 书记员的管理、培训由立案庭实施。
立案庭要经常性地了解书记员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每月至少召开两次书记员大会,由书记员汇报工作或由立案庭领导讲评工作,也可结合院里政治教育内容进行学习教育。
要在书记员队伍中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树立先进,经常查找存在的问题,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进一步提高我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书记员的培训计划由立案庭制定,每月第二周周五下午为书记员培训日。
第四条 书记员分庭使用。书记员所在庭要做好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动配合立案庭搞好管理和培训,对书记员工作中的突出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立案庭通报。
第五条 书记员的考核分半年和年终两次统一考核,考核内容为干警综合素质考评内容及目标管理规定内容。
考核工作由政工科组织,立案庭和书记员所在庭室领导参加。考核结果作为在编书记员
惩及职级晋升的依据和聘用制书记员奖惩及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编书记员和聘用书记员。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更新日期:2005-4-21 16:51: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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