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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廉政执法补充规定
   
为了增强我院广大干警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的责任感,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使广大干警更好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本院在原制定的廉政执法十项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如下:
一、不准接受当事人、律师的吃请和营业性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接受当事人、律师的礼金,不准向当事人泄露审判秘密;
三、不准委托当事人购买紧俏或廉价商品。干警及家属不得购买案件赃物。
四、不准在家接待当事人。不准将本人家庭住址或其他干警家庭住址告诉当事人或其他案件有关人员。
五、不准为亲友说情。不准利用职权或关系为亲友代立案件,探听有关案情和审理情况,不得给案件承办人施加压力,干扰案件正常审理。
六、不准在案件审理中弄虚作假,不准审判员或书记员一人审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 秉公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准颠倒是非,枉法裁判。
七、不准违反办案规定、超审限、办私案。不准在审理案件中私自收钱打白条子或以各种理由、借口收取案件款和其它费用。
八、不准威胁、刁难或打骂当事人。文明执法,耐心解答疑问,以理服人,不准对告状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搡等态度。
九、不准经商谋利搞第二职业。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得以其他形式参与他人经营活动从中牟利。
十、不准酗酒、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不健康的活动。上班时间严禁打扑克、下象棋、办私事、干私活。
以上廉政执法补充规定由各庭、科、室、队和全体干警互相监督,自觉遵守。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党纪政纪处分。
更新日期:2005-4-21 16:44: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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