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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干警“八小时以外” 行为规范准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不准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不得参加国家禁止的各种气功组织和活动或修炼其功法,不得参加“法轮功”组织和修炼其功法,严格遵守社会公德,法官职业道德等行为规范。
二、不准私自约见、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当事人亲属及其委托的其他人。
三、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或单位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其它物品,不得将个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证件或单位证件、文件私自借给他人或单位使用。
四、不准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人的邀请,出入高级酒店、宾馆等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得嫖娼宿妓。
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赠送的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六、不准向案外人泄漏案情,不得接受亲朋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七、不准从事经商、炒股或其他商业投资活动,或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暗示他人为亲朋经商活动提供方便,或为其获取非法利益。
八、不准酗酒、赌博、吸毒、不得打人骂人、寻衅滋事、拉关系、参与不正之风。
九、全院干警要遵照本规则对照自己的行为,本院监察室负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更新日期:2005-4-21 16:37: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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