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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廉政谈话诫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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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本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干警特别是院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公正执法,廉洁办案,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长、主管副院长、纪检组长负责同中层领导谈话;庭长(局长、主任、科长)、监察室主任负责同一般干警(含被聘用人员)谈话。
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分为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提醒教育谈话、诫勉谈话和信访谈话。
三、院级领导与部门领导谈话的内容包括: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②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情况;③对干警的管理以及部门干警的思想和工作情况;④征求干警对院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⑤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⑥业外活动情况以及家庭情况。
四、新任中层领导任前谈话由院长、主管副院长或纪检组长负责。内容包括:对新任中层领导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要求新任领导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司法为民;明确其工作职责,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对部门有发生违纪问题苗头,或群众反映有违纪问题,或存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院长、主管副院长、纪检组长可对部门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干警有以上苗头的,由庭长(局长、主任、科长)、监察室主任对有关干警进行提醒教育谈话。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六、对中层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视情节可以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在民主测评中满意率比较低的、其他方面出现问题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由院长、主管副院长或纪检组长负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干警有违纪问题或其他方面出现问题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由庭长(局长、主任、科长)、监察室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针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并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
七、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提醒教育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一般干警出现问题的,院级领导也可直接找其谈话。
八、谈话时间由谈话人确定,谈话时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谈话人和记录人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泄漏反映情况人的姓名、单位等需要保密的情况。
更新日期:2005-4-21 16:18: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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