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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送达、审限管理、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三条 各类案件审判流程由立案庭统一组织、协调并进行跟踪管理。
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协助立案庭对本庭案件审判流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立 案
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和申请执行由立案庭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立案,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
第六条 立案庭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对本院审委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统一立案登记。
第七条 对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申请及支付令案件,由立案庭作出裁定。
第八条 立案庭负责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审批手续。
第三章 排 期
第九条 各审判庭审理一审和再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应实行排期开庭。
但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和不具备开庭条件的案件除外。执行案件实行排期执行
第十条 立案庭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立案后次日内,将案件分发到各审判庭,各审判庭在二日内确定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确定开庭日期后,将排期情况报立案庭备案。
第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一般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依次排期。
第十二条 审判庭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排定开庭日期:
(一)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第十一日至二十日为开庭期间,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
(二)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十八日至四十五日为开庭期间;
(三)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十五日至二十五日为开庭期间;
(四)刑事再审案件在做出再审决定之日的二个月内为开庭期间;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本条(二)至(三)项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一般在以下期间内审结:
(一)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六个月内为审查期间,个别情况可以延长;
(二)执行案件,立案后的六个月内为执行期间。
第十四条 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由审判庭与分管院长协商,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五条 审判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对开庭日期有异议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应在接到案件五日内向庭长提出。审判庭应当从严掌握,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变更排期,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向立案庭备案。
第十六条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在庭审后,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应根据审理情况当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并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送立案庭备案;不能当庭宣布的,应在休庭后的三日内,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立案庭。
第十七条 再次开庭的排期: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不能按排期时间审结,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一般在十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案件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者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等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十日内再次开庭;
(四)其他需再次开庭审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四章 送 达
第十八条 排期开庭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仍暂由各审判庭负责。
第十九条 审判庭一般在收到案件后的三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送达。
第二十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庭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法庭等内容,在开庭日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需要再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审判庭应当在开庭时间确定后的五日内,将开庭传票予以送达。
第二十二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庭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定期宣判的案件,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在宣判后将法律文书立即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对当事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申请做出的裁定,一般由审判庭执行,特殊情况由审判庭会同执行庭执行。
第五章 结 案
第二十四条 各类案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承办人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并提出结案日期,报分管院长审批,送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议庭对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及时评议。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五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审判长在接到法律文书后二日内签发。独任审判员应在庭审结束后三日内制作出法律文书。
第二十六条 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在开庭结束后五日内报送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讨论决定。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分管院长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三日内签发。
第二十七条 结案日期以裁判文书向最后一个当事人送达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案件审结后,各审判庭(执行庭)应当在三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立案庭备案,立案庭将结案日期输入计算机。
第六章 归 档
第二十九条 案件审结后,审判庭应于当月将案件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条 不服裁判的上诉、抗诉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自上级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三十日内归档。
第三十一条 申请复查或者再审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原审案卷退还档案室。
第三十二条 对未超过归档期限,但因领导交办急需调用的案卷,应在接到档案部门发出的急用档案催归单后三日内立卷归档,办公室在三日内提供案卷给有关业务庭使用。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应在三日内将归档案件验收完毕。归档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卷,办案人员应在五日内补正完毕送交档案室。档案室应在验收完毕后的次日将验收结果输入计算机。
第七章 督 查
第三十四条 审判庭应当按时填写案件审理进度和超期原因。立案庭应当每月将排期案件审理及超审限案件情况列表报送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通报各审判庭。
第三十四条 立案庭负责案件审判流程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审判庭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应及时通报,予以纠正,必要时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法官和审判庭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六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立案工作院长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试行。
更新日期:2005-4-21 11:59: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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