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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工作规则
                                                     (2001年7月13日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合议庭职责,规范合议庭活动,提高合议庭整体素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合议庭是基本的审判组织,依法审理各类案件。
合议庭必须接受庭长、院长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
     第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但案情如有变化或适用法律有误,应建议分管院长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复议。
     第四条      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拥有同等的一票表决权。
    第二章 职责权限
     第五条      合议庭职责如下:
(一)调查确认案件事实;
(二)选择案件适用法律;
(三)阐明案件处理理由;
(四)决定案件审理结果。
     第六条      除规定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其余案件由合议庭依法作出决定。
    第三章 内部分工
     第七条      审判长具有下列职责
(一)确定合议庭案件的审理分工,指导、监督合议庭成员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
(二)检查督促庭前准备工作,主持召开庭前预备会议。
(三)负责审查、修改或制定案件的审理方案,主持庭审和合议庭评议,以及审理中疑难问题的研究。
(四)重大事项的提请。对有重大影响或疑难新类型案件,审判长应向庭长及时报告情况;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审判长可以提请由庭长主持的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务会进行讨论。讨论结果与合议庭不一致时,由庭长建议合议庭进行复议;合议庭复议后仍不能达与一致的,庭长应提请分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审签裁判文书
刑事合议庭审判长审签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
1、判处十年以下(含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缓刑除外);
2、自诉撤诉、驳回起诉、和解的案件。
民事、行政合议庭审判长审签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
1、合议庭决定的案件;
2、撤诉、调解的案件,独任审判的撤诉案件;
3、驳回起诉的案件。
其他案件,按权限范围分别由庭长、院长审签。
     第八条      合议庭其他成员有下列职责:
(一)接受审判长的指导,服从其分配的审判任务;
(二)安排个人主办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主持独任审判的庭审活动;
(三)协助审判长搞好庭审活动,认真细致地调查、核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参加合议庭承办案件的评议活动,发表自己的意见;
(五)起草个人主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审签独任审判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其他裁判文书按权限范围分别交审判长、庭长、院长审签。
(六)汇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个人主办案件的案情及拟处意见,汇报时须附书面审理报告。
    第四章 工作考核
     第九条      合议庭工作考核由各业务庭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合议庭工作考核内容以审判案件数量和审判案件质量为重点。
     第十一条      合议庭工作考核按季度进行,考核结果决定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奖惩。
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二条      合议庭的考核及奖惩实施细则由院政工科负责制定。
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审判员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更新日期:2005-4-21 11:57: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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