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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审查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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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使我院的办案质量在全市法院的统一考核中争创一流,经院党组决定,对经市法院二审、再审后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对中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提出异议的案件,从今年开始建议逐案登记审查制度,以发现和正视问题,不断改进、提高办案水平,落实好追究违纪审判责任的各项规定。
1、案件审查工作由监察室进行。案件经逐件登记审查后,发现因原判认定事实有误或因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改判或发回重审、或有其他违法审判之嫌的,由监察室向审委会汇报,审委会做出决定后,由政工科、监察室按照分工落实责任追究。
2、本院各审判庭初审的上诉案件被市法院改判的,原审判庭应在收到市法院裁判文书五日内,填写《改判案件登记表》,经庭长审签后,连同原裁判文书及市法院的裁判文书及内函的复印件一起送监察室审查。原审案件经分管院长签发的,由分管院长审签后送审委会办公室。
3、本院各审判庭初审后的上诉案件被市法院发回重审的,立案庭应在收到市法院的裁判文书五日内,填写《发回重审案件登记表》连同原裁判文书及市法院的裁判文书及内函的复印件一起送监察室组织审查。
4、市法院再审改判的案件,有关审判庭应在收到市法院裁判文书五日内,填写《再审改判案件登记表》,经庭长审签后,连同原裁判文书及市法院文书及内函一起送监察室组织审查。
5、本法院对中院改判、发回重审提出异议的案件,应写出书面报告、连同一、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一起送中院监察室组织审查。
6、本院各审判庭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向监察室报送所要求的登记表,不准隐报、漏报或迟报。
7、案件审查登记表由监察室及时审查后保存备查。
8、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于2000年3月1日实施。
更新日期:2005-4-21 11:55:0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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