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赃物、罚没物资及案件暂存财物必须建立专门库房、专人保管,现金不得在办案人员手中滞留,所有财物入库时要做好笔录存卷。 二、所有案件款物均应建帐详细记载,做到交接手续清楚,帐物相符。大型物品按照院里规定交本院库房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调换。 三、所有案件款物本院不得挪用截留,年终应如数上缴国库。 四、所有案件款物均应以判决书、裁定书为依据,所列项目由主管库房的人员或部门接收,并开给正式收据清点入帐。 五、随案件移送的款物在案件审结前由财物主管部门统一保存。 六、对易变质的物品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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