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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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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登记制度。对于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无论是检举揭发我院干警违法违纪,还是对我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疑,均应进行登记。除了将来信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业、住址)进行登记外,还应写出来信来访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弄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简明、准确地摘记在登记簿或登记卡片上,编号并附反映材料。
     第二条      呈阅制度。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地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     第三条      交办制度。凡上级机关或领导同志阅批的重要信访问题,交归口单位调查核实,着手处理,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     第四条      催办制度。将来信来访转交归口单位查处要结果的,应及时督促催办,不能一转了事,不闻不问。
     第五条      答复制度。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在做出处理后,要及时地给来信来访者以答复,必要时可在干警大会上公开宣布;对暂时还不能做出答复的,要耐心地向群众解释,并抓紧时间查处。对查证核实的问题,对来信来访者要表示感谢。
     第六条      工作总结制度。信访工作每个季度都应进行小结,年终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明确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并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信访制度。

更新日期:2005-4-21 11:52: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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