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本院概况
审判工作
工作动态
法学园地
法官风采
诉讼指南
诉讼文书
裁判文书
执行动态
案例选萃
司法为民
法律法规
首页>>
审判工作
>>
新闻内容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登记制度。对于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无论是检举揭发我院干警违法违纪,还是对我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疑,均应进行登记。除了将来信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业、住址)进行登记外,还应写出来信来访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弄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简明、准确地摘记在登记簿或登记卡片上,编号并附反映材料。
第二条 呈阅制度。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地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第三条 交办制度。凡上级机关或领导同志阅批的重要信访问题,交归口单位调查核实,着手处理,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条 催办制度。将来信来访转交归口单位查处要结果的,应及时督促催办,不能一转了事,不闻不问。
第五条 答复制度。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在做出处理后,要及时地给来信来访者以答复,必要时可在干警大会上公开宣布;对暂时还不能做出答复的,要耐心地向群众解释,并抓紧时间查处。对查证核实的问题,对来信来访者要表示感谢。
第六条 工作总结制度。信访工作每个季度都应进行小结,年终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明确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并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信访制度。
更新日期:2005-4-21 11:52:19 阅读次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陕西省信息总公司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