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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地位及如何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作者:行政庭 刘爱芳

一、政府参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在全国各地纷纷展开。城市房屋开发项目由市场来运作,而我国的城市开发建设是依照城市的具体规划来进行,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也是由国家和政府制定,我国土地的公有制性质更使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买卖和侵占土地。城市要发展,国家要规划管理,被拆迁人需要补偿安置……  发展和限制的矛盾及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和利益衡平使得政府这个管理者成为城市房屋拆迁当中一个必然和重要的角色。
二、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地位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依照上述管理条例,拆迁人需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计划和方案及自身资金证明等相关材料并获得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才能取得拆迁房屋的资格,拆迁人应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接受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笔者认为,在整个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居于主动地位,他启动了拆迁程序。政府基于其特殊的地位在拆迁人的取得资格等方面上有绝对决定权,在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上又用立法加以限定,而作为被拆迁人,他既无权决定所居住的房屋不被拆迁,也无权决定拆迁人和安置补偿价格,虽然法律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签订安置协议,但也只是依照拆迁人事先拟定的价格履行一定的手续。作为拆迁人,是市场经济中的盈利单位,谋求最大利益性是其本质,所以在制定拆迁安置价格时会以最大营利性为指导,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安置价格.方案.拆迁补偿乃至拆迁人的资格等被只有被动接受,不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在与政府的关系上,政府是管理者,它需要的是拆迁人按计划和要求完成拆迁改建工作,它的拆迁宣传是对拆迁人的有力支持。对于被拆迁人,政府只是限定了拆迁价格,其他的一切交由市场运作。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三者的地位相应产生,而在拆迁实际操作中,尽可能低的补偿价和尽可能高的安置价,被拆迁人的利益正遭受重大损失。
三、政府如何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在西安市某地区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于2004年4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据《西安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2004年6月10日施行)的规定,在上述暂行规定施行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上述规定,而适用(1999)157号文件,两者的区别是西安市同样区位地区住宅房屋基准价新的规定比原来的规定每平方米最少高数百元。拆迁人用旧的规定进行这一地区的拆迁,这是在法律支持下的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同样是上述拆迁,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将其房屋拆掉后,还须向拆迁人每平方米交纳一千元左右才能取得新安置房屋的所有权。被拆迁人因拆迁估价过低而安置价过高不同意拆迁,但是导致的是断电、停水甚至人身威胁,政府在被拆迁人维护自己经济利益过程中的人身权益遭到损害时并无作为。拆迁人对政府在强制拆迁中的无所作为非常不满。毋庸置疑,城市要发展,依照规划的拆迁是一件好事,它可以改变拆迁地区落后的面貌,对城市的发展环境的改善和提高人民居住条件大有好处,这一点得到了包括被拆迁人在内的所有人的认同。但是我国的城市拆迁却存在大量问题,有的拆迁还被誉为“野蛮拆迁”,法律上应当处于平等地位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冲突演变成为被拆迁人与政府的矛盾,拆迁也成为突发性事件和群体上访事件的导火索。政府作为拆迁的管理者和引导者,应当如何化解这个社会矛盾、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1、政府运用同一经济杠杆保护被拆迁人利益
在城市拆迁中,一定拆迁地区范围内基本上只选定一个拆迁人,由拆迁人依据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制定本地区具体安置方案。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安置方案已经存在,这是不需要征得被拆迁人同意的。在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房屋依据政府指导价拆迁,而安置房屋是依据市场价取得,这中间的差价愈大,拆迁人的获利愈大。房屋市场价时时在变,一直在涨,而政府指导价几年不变,就是新的标准出来,拆迁人也可以利用时间差和提高安置房屋价格来获利,拆迁人获得的利益愈大,被拆迁人的损失就愈大。笔者以为,既然城市的发展需要被拆迁人以拆迁房屋来支持,政府作为国家管理者,更应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政府这个利益衡平的支撑者,需要以公允甚至倾斜的态度制定管理方略,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利益。设想一下,政府在拆迁和安置估价时若坚持同一标准,被拆迁地段一般情况下是优于安置地段的,在这种情况下,同样面积不仅不需要被拆迁人拿钱来获取安置,相反还可以因为两种房屋地段价的不同而有所盈余,在政府限定的购买面积范围(大于原拆迁房屋)与原安置房屋的面积差政府再以指导价而非市场价加以限定,被拆迁人就会以较优惠价获得安置房屋,如被拆迁房屋若为20平方米,政府限定购买房屋为45平方米,被拆迁人的20平方米为获取盈余面积,而其余的25平方米需要以政府指导价购买.这样的拆迁对被拆迁人来说将不再是一个问题和不满,而变成了被拆迁人愿意接受的事实。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制定法律法规,不能使安置价等同于市场价,而应尽可能大的低于市场价,以鼓励或奖励被拆迁人及其搬迁行为。
2、淡化政府决策职能,使得决定拆迁人的过程透明,由被拆迁人决定拆迁人资格。
法律规定,拆迁人资格的取得根本不需要征得被拆迁人的同意,而是政府在符合一定条件资质的公司中确定。笔者认为,应改变目前这种由政府决定拆迁人的做法,政府可以确定数个符合一般资格条件的申请人,由这些确定的申请人提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价格的详细资料,由被拆迁人决定申请人为拆迁人的资格,这样做,可以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动接触,增加选拔拆迁人过程透明度,让被拆迁人自己决定拆迁人,以公开的形式保证被拆迁人享受最大优惠,有利于调动被拆迁人的拆迁积极性,减少拆迁对抗性,便于拆迁工作及时展开和完成。而于拆迁人,其取得拆迁资格时就应是在拆迁安置办法等条件上优于其他申请人。但是拆迁人并不会亏损而只是适当降低了利润,因为在从事公开选拔时扩大了宣传,提升了拆迁人信誉度,降低了拆迁过程中的阻力,节约了拆迁时间,且以营利著称的公司在参与竞争时就会充分估计自己的风险,因而在估价报价时也不会置自己于亏损的地位。政府只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制定拆迁及安置的相应指导价,同时允许拆迁人在指导价上下浮动来完成拆迁工作。
3、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政府应向被拆迁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拆迁安置既涉及国家法律法规,也涉及地方法律和相关文件,拆迁人是人力物力都比较雄厚的公司,拥有专门的法律人员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收集有大量拆迁方面的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而被拆迁人往往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具有拆迁方面的专门知识。客观方面的诸多差别使得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很难居于同一平等的层面进行交流。笔者认为,被拆迁人为了国家整体利益和城市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的同时,国家和政府就应当在拆迁中无偿为被拆迁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被拆迁人这个社会的特殊群体的利益。


更新日期:2005-4-20 17:43: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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