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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涉及村委会案件的执行难点与对策



作者:执行庭   杨鸿年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不断地大量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市场经济,特别是紧靠城市的周边地区,征地的速度有增无减,失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世世代代赖以为生的根基,一旦失去土地,自身的生存即将面临威胁,这就势必导致在征地款或其它分配款的收益分配矛盾日益凸现,在其背后交揉着各种利益的冲突,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激烈碰撞,农村的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如不能妥善处置,极易造成农村的不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作为集体财产管理者而引起的各类纠纷案件的执行,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土地补偿及其它分配款纠纷案件,在过去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自最高人民法院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下发后,尤其是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意见》出台以后,此类案件大量地涌入法院,执行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涉及村委会案件能否顺利执行,对农村稳定发展大局、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都将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共同探讨涉及村委会案件的执行难点与执行对策,将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目前的主要表现
1、案件数量和标的呈逐年上升趋势。仅以申请我院执行的涉及村委会的案件为例。2002年收案28件,占当年收案总数的3.9%。2003年收案34件,占当年收案总数的5.9%,相较之,收案数量增加121%。2004年1—8月份,收案46件,占已收案件总数的9.8%。已经超过2003年全年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的收案数量。
2、涉及村民委员会收益分配款纠纷案件集中发生在国家建设征地区和城市周边地区。受农村城市化进程“辐射效应”的影响,越靠近城市、越发达的地区,土地用途变更的速度和规模就越大,引发的涉及村委会的案件就越多。2004年1—8月份,我院所立案执行的涉及村委会的案件总计46件,其中,十里铺地区占23件、席王地区占16件,其余较远的乡镇占7件。
3、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的执行难度明显加大,执行期限较长。突出地表现为作为被执行人村委会在主观上对村民自治原则的绝对理解,以村民自治为由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客观上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难以掌握集体收益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执行难,从而不得不对个别案件采用延期执行办法解决。
二、执行难成因分析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因种种原因导致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限长,申请人意见大,告状,上访、缠访,甚至以死相挟,使执行工作处于很被动的局面,究其成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世俗观念的根深蒂固。凡是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村,大部分紧靠城市周边地区,经济生活比较富裕。大多数姑娘不愿外嫁,与城镇居民结婚或招婿,从而合法享受村民待遇。一方面他们及其子女要求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参与收益分配;另一方面,随着人口的增多,土地的减少,人地矛盾日益加剧,导致经济利益的冲突,占有农村绝对多数的农民拒绝从大锅里分一杯羹给这些所谓的“姑娘户”和“外来户”,他们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嫁到哪吃到哪,“僧多粥少”的朴素道理,让他们感到,允许“姑娘户”“外来户”参与分配,保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因而抵触情绪大。加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一级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民主议定原则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必须遵守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基于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制定出的损害少数村民的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表现出听之任之或无可奈何的态度,并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造成执行难。
2、村委会滥用“自治”原则或假借“自治”原则,甚至人为地制造执行障碍。近年来,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城乡接合部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村干部的竞选不能完全体现民意,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人当选为村干部。这些村干部大权在握,天马行空,唯我独尊,以个人好恶运营集体财产,违背市场经济规律,随意改变合同约定,随意定夺分配方案。在征地分配款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上,对有成见的或有矛盾的村民,强加民意,公报私仇,不给予重视。诉讼中,不出庭,执行时,以“村民自治”为挡箭牌,强词夺理,态度蛮横,拒不履行义务,或者采取避而不见,辞职不干等手段软磨硬抗,把矛盾推向法院,人为地激化申请人和大多数村民与法院矛盾,制造执行难。
3、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的管理关系不协调。表面上看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实际上仍有为数不少村民小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开设银行帐户,实质上仍是一个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模式,村民小组隶属于村民委员会,但对于经济发展富裕的村民小组,在经济利益分配上,与村民委员会貌合神离,你有政策,我有对策,出现村民委员会管理不管钱,村民小组有钱而不担事的现象。在执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互负连带责任或村民小组承担责任的案件时,相互推诿,造成执行难。
4、财产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隐弊性。首先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收益在现实中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何时有,有多少,很难掌握;一些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不符合存款实名制,在银行很难查询到存款帐号和存款,甚至个别村委会想尽办法躲避债务对抗执行,将集体收入存入个人名下,集体财产登记私人名下,翻开帐面无钱,反映的财产难查找,知情者因怕打击报复拒绝提供线索,转移隐慝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明明看着村上有收支,有新的分配,就是找不到线索,无计可施。执行中仅靠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一般都是公开的,供执行的价值很小,执结的案子很少。
5、相关部门本位思想严重,消极配合法院执行。一是个别金融机构从本位主义需要出发,在大量吸纳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存款时,不能严格执行实名制和一村一户制,允许多设帐户,执行中,又消极配合,通风报信,帮助转移存款;二是虽然一些乡、镇、办代管村民委员会帐务,对待法院落“调查取证”采取推诿、搪塞、报忧不报喜,更为严重的对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置之不理,忧在帐上挂,喜从水路走。还有一些部门,当法院决定对村委会主任或村民小组长采取强制措施时,以种种理由,出面进行干预,致使执行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6、对抗性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执行中,执行人员面对的是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个村或一个村民小组,人数众多,在此时村主任或组长成为绝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代表,如果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这些村民首先反对,干扰甚至对抗,如不能妥善应对,不免会发生集体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砸毁执行车辆等暴力抗法事件,给执行工作造成相当大阻力。
三、对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的执行对策
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的执行难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课题,只有正确对待,认真思考,有效应对才是力克这一执行难的必然出路,总结我院执行涉及村委会案件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要顺利执行涉及村委会的案件,务必弄清“三是”、做到“三要”。
1、吃透案件是前提。首先要分清案件的性质,矛盾起因,争议的焦点及双方当事人对待纠纷的态度,通过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其他干部群众的意见,从中把脉求症、寻求突破。切勿就案执案、简单粗暴、盲目采取措施,从而陷入被动。本院在执行雍春明等17户村民与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委会土地分配款案中,通过认真阅卷,发现诉讼的标的最少的50元,最多的300余元,村委会本没有剥夺这17户村民分配款的想法,只是分配款在分发的过程中被小组扣留,小组又把矛盾推到村委会,导致诉讼和执行,为了顺利执结这17案,执行员参加了村委会扩大会议,以案说法,最终使全体干部统一了思想,案件款一次性补发到位,案件顺利执结。
2、法制教育是先导。执行是审判的延续,也是普法教育的延伸。在执行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时,必须耐心细致地指出拒不履行法律的后果所在、危害所在,要使我们的每一位农村基层干部都能从大局出发,从而自觉地接受法院的裁决,变抵触、消极应付为积极配合执行。十里铺、席王地区是我区涉及村委会案件多发区,为了提高这两个地区村组干部的法制意识,除了院里组织的法制课辅导以外,执行人员每执一案普法一次,从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两个地区的涉及村委会的案件大多都在短期内圆满的3、化解矛盾是关键。矛盾是致诉的根本原因,矛盾消除了,案件就能顺利执行,否则障碍重重,甚至难以执行,因此要以化解双方固有矛盾为突破口,力争使双方取得谅解,使案件的执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在陈维珍申请执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张二村村委会分配款一案中,执行人员查明,申请人在未得到分配款后,不能冷静对待,破口大骂村主任,导致诉讼。执行中,执行人员严肃地批评了申请人不正确做法,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和谈消除了误会,取得了谅解,村委会不仅自觉履行了义务。而且在以后的分配方案中,把申请人陈维珍再未另眼看待,给予了同等的村民待遇。
4、各界支持要争取。依法独立执行,但不是孤军奋战。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努力赢得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比如,针对村委会主任多为人大代表的事实,要主动向人大汇报案情,取得人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并帮助法院做其代表的工作,督促人大代表自觉履行义务,必要时应征得人大的同意,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我院在执行权瑞党等十余户申请执行席王街道办事处堡子村村委会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该村委会主任系人大代表,且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我院在执行中,及时向区人大汇报案情,提出要求对该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措施后。区人大高度重视立即通过人大监督机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该村委会主任一改往日的抵触,代表村委会积极给付案件款,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5、强制措施要慎用,特别是对村委会主任或村民小组长采取拘留措施时,更要慎之又慎。对于于同意履行义务但碍于村民意见而不便自觉履行的村干部,要帮助他们教育说服村民树立村规民约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观念,从而消除对抗,一定要先礼后宾。当然,对经说服教育没有效果的,个别暴力抗法,情节恶劣的村干部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以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本院在执行洪庆街道办事处赵西村委会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时,该村委会主任刘尊庆态度蛮横,不仅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而且组织人员围攻执行员,据此,我们及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迫使其不仅履行了法律义务,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而且在当地引起强烈的反响。
6、执行方法要多样。追求平息矛盾的社会效果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方法中,一定要从实践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案,不可一味坚持判啥要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出确保当事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执行方案,注重变通方式,不可一条道走到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飞与新筑镇杨庄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就采用了变通方式,因为村委会没有经济来源,但有闲置的土地,本院主持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以承包地款折抵案件款项的协议,双方均表示满意。
涉及村民委员会案件的背后交错着习俗、观念、体制和利益,案件的执行难是显而易见的,但不是不可攻克的,让我们孜孜不倦、努力探索呢!


更新日期:2005-4-20 17:41:3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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