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小鹏 出租车和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某个单位营业,是我国运输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现象。与其他挂靠性质不同,它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车辆挂靠营业,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车主每月或每年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的名义交纳各种税费。车主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此方面与挂靠单位无关。因此挂靠车辆一旦肇事,挂靠单位常以其仅仅是挂靠关系,无实质的承包或雇佣关系为由,否定其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挂靠车辆肇事后,挂靠单位究竟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呢?为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挂靠单位是挂靠车辆的名义车主,依据民法理论,首先应判断挂靠单位与实际车主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存在雇佣关系则应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反之不承担责任。事实上挂靠车辆人的实际主人一般是自主经营,收入归已,挂靠单位只是为挂靠经营车辆代办税费年检等而已,不存在实质上的雇佣关系,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挂靠车辆与挂靠单位的外部关系来看,挂靠车辆是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善意第三人足以相信挂靠单位有代理权,而与挂靠车辆车主实施民事行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从有利于第三人权利实现的角度出发,挂靠车辆车主实施的行为后果由挂靠单位承担,此为表 见代理之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挂靠车辆与挂靠单位的内部关系来看,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存在指挥监督关系,所以挂靠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挂靠单位应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即在所收挂靠费(亦称管理费)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在挂靠关系中,交纳各种税费、投保、年检都是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且车主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挂靠单位的名义,往往是运输合同成立的一个保证。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其权利实现的角度出发,挂靠单位出借其名义,就应当对借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挂靠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应与全额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原因有三:一是因为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仅有有限的运行支配权。二是因为挂靠单位仅为挂靠车辆提供经营所需的服务,仅仅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车辆的经营,车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因为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所以,如果让挂靠单位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即与车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笔者认为,较合适的做法应当是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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