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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风险的发现和自我保护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过程中所面临的职业风险的发现和自我保护

民二庭 何晓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而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高。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就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过程中所面临的职业风险及自我保护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不健全带来的职业风险
所谓法官职业保障,是指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西方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协会的文件中对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1)独立权。即法官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析和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法官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及监督者,任何司法体系或任何不同等级的司法组织,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地宣告其判决。(2)免责权。法官因执行职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应享有不受诉讼或骚扰、不出庭作证的免责权。(3)申诉权。即针对法官行为提出的指控,应按照适当的诉讼程序迅速而公正地审理,在初期阶段,法官本人应适时对指控发表意见,审讯初期,对指控的审查应保密,法官对处分决定有权申诉。(4)薪俸权。法官在任职期间应领取薪金,退休后领取退休金。法官的薪金和退休金应同其职务地位、尊严和责任相称。(5)人身安全权。即国家行政当局应始终确保法官本人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安全。(6)继续教育权。国家应为法官提供继续受教育的机会。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在总则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法官享有的职业保障权利:一是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具有法定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是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是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六是参加培训的权利;七是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虽然我国立法对法官职业保障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至今有些职业权利尚未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经常会受到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干扰。当前,在一些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较重,“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在我国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法官还不能按期领到足额的工资,一些法官经济困难,生活清贫,在社会上没有职业尊荣可言,一些法官难以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法官职业收入缺乏保障,也在一定程序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广东法官莫兆军玩忽职守案,虽然最后法院宣告莫兆军无罪,但它充分暴露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法官会因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态度,方式方法和案件结果的好坏,受到来自党委、人大的批评调查,会因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而受到追究甚至被末位淘汰,法官在这样的工作氛围中时刻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二、司法体制状况带来的职业风险
我国法院在制度设计上完全是按照行政机关方式设置的,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当地政府。当法院被地方各级政府在人、财、物各方面所控制时,要想使法院置地方利益、意志于不顾是不可能的,我国法院内部的法官职级、人事管理、司法决策过程等也是行政化管理。前述原因,要想使法官真正独立比较困难。人情案、关系案不能彻底避免。
三、法官职业带来的风险
法官手中握有审判权、执行权,这些权力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受利益驱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难免会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说情,甚至给予法官财物和其他利益。加之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都给法官带来了较大的诱惑。近年来,一些当事人蓄意报复法官的现象也不少见。很多当事人在打官司之前没有充分考虑诉讼风险,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强调自己的理由,坚信会赢得官司。一旦判决结果达不到原来的期望值,就会产生巨大的失落感,而把输了官司的责任归咎于法官,怨气也都发泄到法官身上。还有一些当事人只因为自己的亲朋好友站在他的立场为他说话,时间久了,他就真觉得自己有理,拿到败诉的判决书,自然也不能接受。
四、法官自身带来的风险
我国法官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法官为保障改革开放和促进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法官队伍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法律运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徇私枉法,贪赃受贿;一些法官主体意识不强,现代司法理念缺乏,职业角色淡薄。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如何避免法官职业风险,亦即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过程中怎样进行自我保护,可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从法官的职业风险源自于自身的属性出发,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格外重视自觉地以法官职业道德约束自我,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一个好的先知,一个好的哲人。法官应当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现代司法理念;具有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社会良知;具有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应注重自身建设,加强修养,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得以立足的根本,也是法官自我保护的基本屏障。要善于把握案件背后潜伏的各种社会矛盾,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属性,遇有风险隐患的案件及时汇报,注意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发表意见,避免工作上的简单、肤浅。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注重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始终,如果把调解工作做深入了,败诉方也容易服判息诉,减少不稳定因素,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法官在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可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增强抵御职业风险的能力。
愿每位法官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一路走好。


更新日期:2005-4-20 17:35: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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