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工作动态法学园地法官风采诉讼指南诉讼文书裁判文书执行动态案例选萃司法为民法律法规
  首页>>法学园地>>新闻内容
弱势群体的构成及社会地位保护

弱势群体的构成及社会地位保护

立案庭 任晓华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人民法院工作非常重视,立法进程加快、质量提高,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奠定了基础;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公正,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形势。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的加大、城市改造速度的加快、农村生产经营机制的变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型、转制、破产……,这些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因素,即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
当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似乎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是我们每日必谈、逢会必谈的话题。但是何谓弱势群体?如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长期以来,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就始终存在,也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这一群体社会地位保护的研究也一直在进行着,可是任何一个时期的保护都没有像今天来的这麽迫切。因此我想就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就字面而言只体现一个“弱”字。可是弱与强总是相对立而存在的,就目前我国情形看本人认为,所谓弱势群体即是指社会地位低下、经济能力较差、体力不强、残疾或因其他原因限制而不能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或不能完全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人群。这类人群应当包括:城镇下岗人员、农村五保户、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妇、孺。
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现
明确了弱势群体的组成,就应该了解各不同人群的需求,以及如何确保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问题。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纠纷,因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形成被管理者的弱势.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待岗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
某些国营企业因生产或企业生存的需要,实行“减员增效”策略,对其企业职工通过考核按比例确定待岗名额,对待岗人员确定待岗期限(三年),待岗期间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待岗培训,此间待岗职工仅发给生活费,不纳入下岗人群亦不享受社会低保待遇,被确定为待岗的人员由于没有下岗证,因此也无法享受国家对下岗人员优惠政策.三年待岗期限届满后,他们将流入社会而企业却不为他们承担任何费用。这时他们的家庭生活问题该由哪个部门负责?是社会吗?
2、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职工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资产的流失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企业职工因没有诉权却不能依法保护自己企业的合法利益。上访、举报是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由于我国举报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片面追求“透明度”而要求实名举报,置举报人的安危于不顾,将举报人暴露给被举报人,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他们或开始保持沉默,或走上漫漫上访路……
3、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而引起的权益保护案件
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国有企业,因受改革开放的冲击或因产品老化、管理机制落后而纷纷破产.此时,在该企业奋斗一生的老职工们,他们往往全家人聚集在一个企业中, 企业的破产将严重影响他们今后的生活。在我院以往受理的此类案件中,职工们提出的一次性生活补偿金、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退休人员一次性买断工龄对工龄的计算错误、补发工资计算错误……等案件,这些职工拿着劳动仲裁委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因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礼的理由是“超过劳动仲裁期限”,对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也只是审查当事人是否超过仲裁期限,如果确实超过则裁定予以驳回。在上述案件中仲裁超过期限的案件几乎占到全部劳动仲裁案件的90%以上,因此劳动者的诉讼往往以失败而告终。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同样有类似案件发生,在这类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的破产清算小组对职工提出的一次性生活补偿金、劳动保险金缴纳、劳动工龄计算等问题具有绝对的发言权.这时的企业职工如果对破产清算小组的计算有异议,只能以申诉的形式提出,在此类诉讼中企业职工必然处于弱势,因为他们无法提供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虽然法律规定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方,但法律对被告的举证没有强制性地措施,因此劳动者的申诉必然会以失败告终。例如:西安亚西光电仪器厂破产案件中,有8件诉讼案件他们通过一审、二审、再审均无一胜诉。难道他们都是无理缠诉吗?未必!
4、企业内部因旧房改造引发的企业职工权益问题
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注定企业与职工的不平等,因此,在企业房改中政策往往由企业制定,而职工只能被动地接受.按照《工会法》规定:企业大的决定方案虽然有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但企业权利的过于集中使大多数职工代表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往往不能代表最广大职工的利益;又因企业内部建房所引起的纠纷只能由该企业的主管上级处理,法院没有管辖权.这样保护职工的利益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在企业旧房改造中,企业以自制好的制式合同要求职工签字,职工对自己将要居住的房屋没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分房政策职工无权参与,被动地接受是他们的唯一出路。因为弱势群体太过庞大你不能接受的要求有人能够接受,也许还有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人在等待着这一权利。企业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成为强势。例如:唐华六棉88户职工诉唐华六棉有限公司建房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法释第38号规定:原告诉讼属于企业内部因占房、建房、腾房所引起的纠纷,故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之诉被裁定不予受理。
(二)、婚姻家庭中的弱势人群
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对婚姻家庭中的弱势人群的保护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虽然新婚姻法将家庭暴力列为确定婚姻破裂的情形之一,并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可给予经济补偿,可那些具有暴力倾向的人士并未因此而有所收敛.”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我国广大妇女的心中,于是一味地忍受是造成暴力型家庭的主要原因.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女方提出的家庭暴力、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能够判决离婚的重要证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很难举出有力证据以证实自己的主张,因此他们无法依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中的另一弱势就是老人。老人的晚年生活保障、老人的再婚生活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老年人一般都体弱多病、生活能力较差,因此他们不仅需要来自社会的关怀,更需要来自于家庭的关心和呵护。新新人类的自私是他们缺乏爱心的主要原因;社会竟争的无情和来自社会的生存压力也是造成家庭不稳定的原因之一。我们法院受理的赡养案件、遗赠抚养案件就是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但是这类案件所占的比例极低。无论法律是否规定这类案件免费受理,老人们总是碍于传统或家族的压力而极少有人诉讼,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律的先行干预,因此老年人权益保护也只能说是一个很好的法规。
未成年人依然是婚姻家庭中的最弱势,家庭关系的不稳定造成未成年生活的不安定,单亲家庭的增加直接影响到单亲家庭的子女教育和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依然应该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对于已满十周岁的少年原则上应该征询孩子的意见,但这一规定往往因离婚双方的要求而有所改变,他们以担心孩子影响的情绪而要求自己协商结决。这样做真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吗?还有的家庭因夫妻双方的恩怨而以孩子相要挟,拒绝未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严重地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贫富差距形成的强弱势对立
“有钱能使鬼推磨”一直是中国人信奉的信条,无论你是否承认,我国目前的确存在因贫富差距而形成的强弱势,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各个层次都有这类情况存在, 官商勾结涨了富人的威风,使其有了称霸一方的实力,黑社会势力的猖獗就是这一情形的主要表现.我国也加强了对黑社会势力的打击力度,但其艰难程度也是显而易见的.或许这也是由于我国执法者社会地位不高以及我国没有司法人员安全保护制度所致.
(四)、权利高低形成的强弱势
“官高一级压死人”已不仅是职位卑下人员的语言,现在它也成为了贪官们为其犯罪辩护的词语.贪官们的屡屡得手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难道贪官们的手段真的很高明吗?难道他们的手下没有察觉吗?不是,是因为他们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因为职员们的呼声太过脆弱!象我国女经济学家对某一上市公司的经济核算,为她带来的打击报复,最终她以自己的顽强、执著战胜了恶势力,为自己赢得里“感动中国”大奖。可是像她这样正义的中国人的确太少了。
(五)、农村村委会选举及利益分配之中形成的弱势群体
《农村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的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出现了众多的像李秀明一样的好书记。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制度,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做法,村民们便启用罢免制度向政府反映,这时政府即组织调查小组展开调查并对调查情况书面通报,村民们对调查结果不服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后又对复议结果不服,以行政诉讼形式向人民法院诉讼。此类案件由于是因选举权引起,故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例如: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新市村253户村民不服灞桥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就属于此类情况。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村的土地大面积被征用,土地补偿金、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包括村民青苗补偿、树木、果树补偿),均由村干部与政府或开发商协商;补偿金的分配也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这时村中的入赘婿、嫁城姑娘、就学学子的权益往往被忽视,此时村民代表们也不会代表这一少数群体的利益。因此,近年来法院的土地分配款案件逐年上升。农村中的这一群体也逐渐处于弱势。
(六)、城市房屋拆迁形成政府与拆迁户、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三方格局,在此类纠纷中拆迁户的弱势已成为最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对弱势群体保护的设想
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被全社会所关注,依法行政、司法为民也已成为权利机关的工作宗旨。但是先行政策的不可操作性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浮躁情绪,使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显得那麽无力。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调查,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政策是实现“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当务之急。;“求真务实、转变作风、狠抓落实”不能再停留于口头,而应更多地落实在行动上。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暴力问题公安机关应即时介入并予以制止,以杜绝或减少伤害后果的发生;针对家庭中发生的虐童事件,应有具体的部门予以干涉,制定相应的虐童保护机构;对于老年人的保护,应制定相应的养老保障机制。对于企业改制中的问题,应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监督机制。对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城市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政府干涉行为加以限制,制定更多的保护拆迁户利益的政策,限制开发商的违法开发行为。对村民利益保护问题,应加强对农村村委会主任的选举过程的监督、坚持村委会帐务公开,建立对农村村委会帐务的审查监督.对近期出现的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农民工在诉讼中基本没有证据,可当他们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时,100%地被引导到法院起诉,法院也没有不受理的理由,但是,没有证据是他们胜诉的最大障碍,本就以没有生活来源而诉讼,后又以没有证据而败诉。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为何不能在诉讼前就帮助他们取得有利于他们的证据呢?因此加强对建设部门的管理、加强对建设部们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并建立有效保护机制,最好是实行农民工日工资或周工资制以确保农民工的劳动收入。


更新日期:2005-4-20 17:21:09 阅读次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陕西省信息总公司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