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法院三名牺牲干警被批准为革命烈士
2004年11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批准灞桥法院在去年“7.14”爆炸案中壮烈牺牲的刘乐江、杨民民、李晓宏三名同志为革命烈士,烈士家属及全院同志倍感欣慰。 2001年8月,灞桥法院审结原告耿翠兰与被告王大勇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大勇因私自卖了其与原告耿翠兰的夫妻共有房屋,补偿原告耿翠兰4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但被告王大勇却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耿翠兰于2002年7月申请法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大勇无业并且长期不回家,执行法官数次寻找未果。2003年7月14日10时20分左右,耿翠兰给执行庭打电话称王大勇已来到了西安市炭市街综合大楼她经营的摊位处,请求法官快来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刘乐江同志、杨民民同志即刻请庭长派车、到院申请法警前去执行。11时20分左右,刘乐江、杨民民和法警李晓宏、艾克剑、司机寇琳刚到执行现场,犯罪分子王大勇为报复即引爆了隐藏在怀里的自制爆炸装置,刘乐江、杨民民、李晓宏壮烈牺牲,艾克剑身负重伤,寇琳负轻伤。 事件发生后,最高法院肖扬院长非常关心,第二天就派人来慰问烈士家属、看望伤员、指导善后工作。省、市、区党委、政府和省高院、市中院也都非常重视,为顺利处理善后工作提供了各种保证和支持。灞桥法院经受了严峻考验,全院同志化悲痛为力量,团结奋斗,一年多来,各项工作和建设呈现出空前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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