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法令规定审判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二)依法受理申请再审案件、指令再审案件等。 (三)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六)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七)依法办理外地法院的委托事项。 (八)对法律、法规修订草案提出修改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业务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区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司法鉴定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物资装备和有关经费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五)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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